卖方所得税可以由买方承担吗

更新时间: 2024.11.04 18:39 阅读:

假如房屋价款是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成本是人民币800万元,按转让差价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买方承担”,会存在如下法律问题。

一、约定买方承担个人所得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规定,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买卖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卖方承担,约定由买方承担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约定无效。

二、税收承担条款约定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中约定由买方承担个人所得税,导致税收承担约定条款无效,卖方应当返还买方代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房屋价款是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成本是人民币800万元,转让差价为人民币200万元,按转让差价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人民币40万元,约定由买方承担卖方个人所得税,约定无效后,买方可以不为卖方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买方为卖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也可以要求返还。这样卖方无形中就少获得了人民币40万元的房款。

三、如果买方为卖方在合同之外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卖方涉嫌逃避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该规定,个人应当就其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卖方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事先扣除个人所得税。

如果事先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房屋价款是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成本是人民币800万元,按转让差价20%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多少?

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X。

(1)含税转让价格为:1000+X;

(2)应纳税额所得额为:(1000+X)-8;

(3)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X)-800]×20%=X;

(4)X=50万元。

卖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人民币50万元,而卖方实际只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人民币40万元,卖方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0万元。卖方需要依法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缴纳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如果卖方想要得到人民币1000万元的房款,如何约定才能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卖方想要要得到人民币1000万元的房款,转让成本是人民币800万元,按转让差价20%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款应该是多少?

设含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为X。

1、含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为:X;

2、应纳税额所得额为:X-800;

3、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X-800)×20%;

4、卖方实际要得到的房屋价款:X-(X-800)×20%=1000;

5、X=1050万元。

所以,卖方如果要实际获得人民币1000万元的房款,应当约定

的房屋买卖价款为人民币1050万元。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约定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050万元,然后按实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人民币50万元缴纳税款,才是合法的,否则涉嫌逃避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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