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8 02:45 阅读:

长期以来,林木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一直是日常税收征管争论的焦点。即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林木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政策方面差别依然很大,如果林木属于动产,应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林木属于不动产,则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认为林木属于动产的理由如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故林木属于动产,应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认为林木属于不动产的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指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较《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销售不动产征收范围相比,删除了“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但在建筑物、构筑物后增加了“等”字。故林木属于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其实,单独看,两种观点都有政策依据,但都忽略了“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林木属于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属于土地上生长的还有其他植物,如农作物、花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就林木征税不一致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林木销售有特殊税收政策,应适用特别规定,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除林木外的其他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如农作物、花草等,应适用一般规定,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此外,还要注意林木与林业产品的区别。林木是指生长在树林中的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包括树木和竹子。林业产品是指林业生产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包括: 1.原木。2.原竹。3.天然树脂。4.其他林业产品。所以,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规定仅适用林业产品,不适用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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