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底稿

更新时间: 2024.11.08 00:25 阅读:

结合自己从事税收风险评估工作的实践体会,谈一下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也欢迎大家点评、补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保存好工作底稿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由于存在大量的税会差异、各类减免优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调整事项 ,对各类调整事项的数据来源,企业办税人员必须心中有数,要做好工作底稿备查,优惠减免、财产损失要按税法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实务中发现由于纳税人不注意这些问题,以后在税务机关纳税检查中 ,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数据时,无法及时提供各类填报数据,特别是纳税调整事项的来源。特别是会计人员更换时,由于不清楚以前是如何调整的,纳税申报时更容易出错。另外有的企业完全依赖中介机构,对各类调整事项不注意整理留存工作底稿,中介机构更换或者出具报告的人员调整后,以前年度如何调整的 依据是什么,也难以提供合法依据,这将会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带来很大风险。

二是企业开办费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需要注意以下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如当年一次性扣除。筹建期,是指从 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建议对于小型企业,开办费金额不大企业,建议一次性扣除。如小型商贸、管理咨询服务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筹建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各类费用,都作为当期的费用直接记入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会计上对开办费在开业年度一次进入费用,税务处理上又分期扣除,增加不必要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以后年度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很容易忽略出错。

对规模较大企业,建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一次性在开始经营当年扣除。

三、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如何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余额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提准备金(除特殊坏账准备金外)及预提的其他费用的余额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要符合相关的比例及条件)。实务中一般企业是实行下发工资制度,年终奖一般也在次年发放,本年同样有贷方余额,如果在汇算清缴最后期限前发放,同样可不做纳税调整。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及减免税优惠事项

根据新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可自行享受 ,不用再向税务机关备案或事前提交相关资料,但一定要按税法规定保存好留存备查资料,避免不符合条件带来纳税风险,特别是涉及金额相对企业来讲较大的 ,建议除向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咨询外,自己也要注意学习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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