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

更新时间: 2024.11.18 22:56 阅读:

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图1)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

企业应该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 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v=>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v=>企业应该将其确认为负债,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加以处理。

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项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1、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不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图2)

2010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8200-6000)×25%=550(万元)

2010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55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6000-3600)×25%=60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600-550=50(万元)

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图3)

BD

【答案解析】2010年初,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2100(万元),计税基础=2000-2000/20=1900(万元),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100-1900)×25%=50(万元);

2010年末,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1980(万元),计税基础=2000-2000/20×2=18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980-1800)×25%=45(万元),2010年末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5万元。

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图4)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一是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三是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第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比如2009年亏损100万元,如果现在已有证据表明该企业未来5年的盈利最多只有50万元,则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100×25%),只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50×25%)。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某公司2015年12月1日取得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成本为22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大海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编制2015年大海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期末公允价值变动及期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分录。

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图5)

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1)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v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图6)

无形资产2015年按准则规定计入管理费用金额=20+60+120÷5÷12×6=92(万元)

2015年纳税调减金额=92×50%=46(万元) v2015年应交所得税=(1 000-46)×25%=238.5(万元)

2015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20-120÷5÷12×6 =108(万元)

计税基础=108×150%=162(万元) v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2-108=54(万元),但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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