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所得税汇算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15 03:10 阅读:

销售返利怎么做会计分录?

解答:

销售存在返利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现在都已经执行新收入准则了。

对于销售返利,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等,将销售返利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一)销售发生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返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说明:“合同负债-返利”的金额,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可能发生金额,进行合理预估。

(二)现金返利的

1.开具红字发票的

客户达到合同约定的返利条件,且现金返利的,销售方可以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借:合同负债-返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说明:现金返利在开具红字发票时,没有跨年度的,不会产生税会差异,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如果是跨年度了,就存在暂时性税会差异,企业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好调增与调减的纳税调整。

2.不开具红字发票的

企业以现金返利,但是不开具红字发票的,其支出就不满足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也不能冲减应税收入。

借:合同负债-返利

贷:银行存款

说明:与开具红字发票的相比,会计分录只是少了一笔税金科目,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开具红字专票时肯定存在税会差异,企业一定要做好纳税调整。

(三)实物返利的

1.通过商业折扣返利的

为避免多交税,销售方在采用实物返利时,通常会采用商业折扣的形式,即在新的交易发生时先实物返利,然后在发票中再将返利金额折扣掉。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合同负债-返利(兑现的返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返利(新交易产生的预计返利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直接发放实物返利的

不通过商业折扣并在发票开具上满足税法规定,而是直接以实物返利的,在税务方面会导致视同销售,从而销售方会多交税。

借:合同负债-返利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在这种模式下,不但增值税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在确认“合同负债”时需要做纳税调增,而实物返利还需要做视同销售调整。

(四)返利跨年度的

1.年末需要对返利进行重新估计

借:合同负债-返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或借贷方向相反的分录)

2.年末的递延所得税确认与跨年冲减

在满足税法的情况下,无论是开红字发票的现金返利,还是开折扣发票的实物返利,会计核算的“合同负债-返利”就是暂时性差异,纳税调增就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次年纳税调减再冲减。

“合同负债-返利”纳税调增缴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次年纳税调减抵减税款做相反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说明:实务中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分录,是结合其他情况合并做的。

3.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

由于销售返利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下,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特别多,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纳税调整:既要做好纳税调增,也要做好纳税调减,避免企业多交冤枉税,也要避免因为没有调整导致少缴税而产生税务风险。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章“收入”的相关规定,只规定了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并且明确规定:“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宗旨就是要减少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因此,在没有规定“可变对价”的情况下,对于销售返利应参照现金折扣的规定,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冲减收入,或者没有开具红字发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处理。

在税务方面,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跟其他企业一样,具体处理参照前述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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