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费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更新时间: 2024.11.20 23:55 阅读:

主题

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

问题 1

增值税免税企业,如收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有何后果?因一般要求都是只收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不小心收了增值税专票,需具体怎么操作才不会对企业造成影响?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贵司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免税项目,相关进项税不得抵扣。贵司取得专用发票,只要贵司不进行抵扣即可,如认证后需做进项税额转出,或在系统中进行“发票不抵扣勾选”操作,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8行“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填报。

问题 2

公司每月给阿姨工资或劳务费,买菜清单每月定期从公司报销。平时从菜市场采购可制作清单(有各种菜目明细单价、总价等)是否可代替发票直接作为入账依据?税务局是否对伙食采购有特殊规定?

铂略答

一、税务局对伙食采购无特殊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如每次(日)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采购未超过300-500元(多规定为500元),可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超出上述标准,则应以发票入账。

问题 3

A司投资B司,B司财务及行政人员由A司员工负责,现A司需向B司收取财务及行政人员管理费用,A司是否可直接开具管理服务费发票向B司收取此费用?A司将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如否,如何处理比较合规,账面会计分录应怎么做?

铂略答

如上所述,既然“B司财务及行政人员由A司员工负责”,则A司实际为B司提供相应服务,可据实为B司开具发票。A司可将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并依法计提税费。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问题 4

我司用母公司名义购买一项服务,对方给母公司开发票,母公司已付款。但实际使用方是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除去母公司给子公司开发票,子公司给母公司付款的方案,能否用费用分割单,双方盖章共用一张原始凭证。此处理是否符合账务处理规范,子公司是否可税前扣除?

铂略答

可以。可采用分割单作为子公司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注意,此行为存在增值税抵扣风险。如有可能,还是应由母公司向子公司开具对应服务发票,如缺乏对应税目或科目可到税务局代开。

问题 5

公司员工晚上加班给报销餐费和打车费用,是属于福利费吗?

铂略答

可作为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但如属于(惯例)加班,每月固定报销(发放)上述费用,作为工资也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题 6

我司属一般纳税人,在车辆入账时无进项抵扣,现将车辆清理并开具发票,发票开具税率是按3%还是按2%开具?税收分类属哪一税目?

铂略答

首先,这就是“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需注意“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可以,至于若购入时取得专用发票但未抵扣(并非条例第十条所列原因,比如忘记了)、依法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比如考虑价格因素)等情形,则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一般纳税人就要依照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问题 7

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同时赠送该服务,赠送服务部分是否视同销售?

铂略答

比如公司是理发的。对外标价:理发单价100元;但理一次送一次。是这样吗?很简单:不是“100×1+0”而是“50×2”。赠送部分不用“视同销售”直接就是“销售”。理发两次,收款100元;至于单价,除开即可,就是50元。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问题 8

国税总局2016年42号文中“需要填报国别报告情形一(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以上所说合并报表收入金额超过55亿元,是指该居民企业收入,还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收入?

铂略答

该文件第五条完整表述如下。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这意味着这个55亿元是指该企业与其余集团所有由其控制纳入合并报表企业加总收入数据,当然需依照合并报表准则扣除内部交易部分,列示在合并报表收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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