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来源的确定

更新时间: 2024.11.04 18:36 阅读:

第二讲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组织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标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

(一)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注意】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所得来源地确定:

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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