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所得税滞纳金的规定
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某颜料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未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未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被税务稽查,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
2024.11.062023年第183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一、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判定征税范围,因此,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某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个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所以判断其所得来源地,相对来说不那么重要。但是对于无住所个人,有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有的对其境外所得免于征税,所以判断其所得来源地,显得十分重要。
二、确定所得来源地的原则
(一)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来源地
对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征税,我国采取劳务活动地原则,即以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来源地
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三)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来源地
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四)出租财产的所得来源地
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五)财产转让的所得来源地
1.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的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2.转让动产取得的所得,以动产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六)特许权的所得来源地
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该项特许权的许可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七)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来源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八)得奖、中奖、中彩的所得来源地
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概述
1.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由上述判断所得来源地的原则可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并非支付地点一定是在中国境内。
3.即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一致,有时不相同。
(二)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其他规定
1.需要注意的是,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强调纳税人必须在境内,因此因受雇出差到国外或者在国外提供远程劳务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不属于境内所得。
2.但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四、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政策规定
1.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8)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简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政策依据
以上内容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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