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 所得税
2023年9月2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政府债务治理研究中心共同主办、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财政政策论坛2023年第5期(总第8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演变、作用与
2024.11.22信托招牌Trust signboard
【关于我们】
大公税务师事务所(DAGON TAX),位于深圳,团队集结税法领域专家,专注于税务咨询顾问、股权架构安排、税务合规管理、投资并购专项税务筹划、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 企 业 文 化】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提出最佳的税务安排及应对方案,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为国家税收法制作出一份贡献。
随着目前国内高净值人群的日益增长及对家族财富传承的逐步认识到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家庭财富规划与传承,信托产品在中国高净值及超高净值的财富规划与管理市场具有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
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具有确定性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均可以设置信托。本文就股权信托围绕各阶段涉税问题一一展开分析。
01设立阶段
根据目前我国的税法制度,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及保险金权益,以其它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基本都涉及涉税问题。股权及股份也是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比较关注的资产类型。
以股权设置家族信托,主要考虑赠与或交易等方式操作;以股票设置家族信托,主要是交易过户以及非交易过户中的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这其中的涉税问题会存在差异。
1、增值税
1.1委托人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设立阶段不征收增值税;
1.2委托人以股票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是个人,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2.1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股权转让价款的0.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2转让股票的,转让方按成交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3、个人所得税:
3.1 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将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涉及到股权变更,属于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委托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无明确收入或收入明显偏低等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
3.2以上市公司股票设立家族信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目前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的,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02存续阶段
家族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别及运营方式的不同,存在不同的涉税问题。家族信托存续阶段的涉税问题,主要是持有和运营信托财产的涉税问题。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是明确的。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企业所得税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计划取得收益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呢?
目前对于信托相关的征税规则还不够完善,仅有财税(2006)5号文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信托收益进行了规定,但这也是仅限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层面。财税(2006)5号文规定,对于信托取得的相关收益要秉承单次征税和当年不分配征税的原则。啥意思呢?
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机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而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鉴于缺乏明确的征税规则,在目前的家族信托市场,信托公司(受托人)取得分配收益时,目前现状是执行过程中不交企业所得税。
03分配阶段
家族信托受益人能够依据信托文件取得信托利益,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最为关注的事项之一,那么,信托受益人在分配阶段是否缴纳相关税费,自然是各方在设立家族信托应当了解的主要事项,也是信托结构应考虑的问题。
1、受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受益人,鉴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取得收益需要交企业所得税,这是没有疑问的。
2、受益人为个人
信托产品个人受益人就其收取的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存在争议,有待后续立法予以完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总体上仍是分类征税模式,信托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原则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法规定列举的九项所得。
实践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向信托受益人(自然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支付时,信托公司一般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对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所得是否征税,有的税务机关是接受纳税人申报缴税,有的是拒绝不接受,但更多的是在纠结信托利益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目前的规定不明朗,态度不一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04总结
对于中国的高净值人士来说,税收将是未来影响其财富的重要因素,合法、合理和透明的专业税收筹划,将是其最佳选择。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先的安排,而不是事后“诸葛亮”,一切事后既成事实的税务筹划,都是在亡羊补牢。
家族信托有其自身的特有优势和功能,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托税收政策依据匮乏;纳税主体确定规则不明确;重复征税问题等。
家族信托的涉税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表面看只是家族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等阶段的涉税问题,但是由表及里,每个阶段每个税种展开后,都会存在较多细节化的涉税问题,因此涉税问题也不尽相同,实务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是否选择家族信托是需要多角度全方面综合分析利弊后进行选择。并且,在是否设立家族信托时,税务问题不能仅局限至家族信托进行考虑,更应放至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的整体产业和整体税负里进行分析,需要整合全盘考量,然后进行权衡。
2023年9月2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政府债务治理研究中心共同主办、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财政政策论坛2023年第5期(总第8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演变、作用与
2024.11.22沈某三委托A公司持有甲公司的原始股份,每股的成本为1元,甲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公司,A公司以每股2元的价格将1000万股份协议转入给个人沈某,其后,沈某以每股14元的价格公开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沈某三直接持
2024.11.22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而随着私募政策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
2024.11.22现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股权变更改革,股转前需要先完税。以上海为例,2022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
2024.11.22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只有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才能实现,基本逻辑形成于“三次分配”理论,而充分发挥个人尤其是高净值人群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是关键,积极鼓励高收入人群以及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回报社会,
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