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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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关于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中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所述:
对于增值税,如果贵司在年底之前未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即案例中的年底);如果在年底有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时间的孰先者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企业所得税,如果贵司不动产合同租期没有跨年,那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就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时间;如果合同约定的租期跨年度,则需要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参考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2024.11.06名师介绍教授,税务专业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税法应试指南》、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应试指南》主编。专业、认真、专注是奚老师的代名词,她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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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