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所得税纳税调增

更新时间: 2024.11.24 05:07 阅读:

按照税法规定,在合并业务中,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当被合并方的股东取得对价中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总额的85%(发行股票作为支付对价,不是全部支付现金),或同一控制下合并不需要支付对价时,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此考点税法上中也有计算题。

1、一般性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采用非股权支付方式,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被合并企业应将其资产处置收益和负债清偿所得进行清算,缴纳清算所得税,然后将税后的剩余资产实物形态划归合并方,合并方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并以对等的价值可以是现金或是实物)付给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对股东而言,收到的对价相当于从被合并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要分解为属于清算企业税后留存收益的部分,即股息所得和收回投资成本部分,视同股权转让所得,股息部分应免税,股权转让所得应征税。

2、特殊性税务处理

被合并方的亏损最多可由合并方亏损弥补的限额如下:

如果企业采用股权支付方式,则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由于全部采用股权支付方式,不需要确认计税基础与公允价值的差额。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弥补亏损可节约的税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25%。公司因采取股权支付方式,可以解决纳税。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合并企业不需进行清算,也不需缴纳清算所得税,其将全部净资产移交给合并方,也就是将税前的净资产移交。合并方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会计核算中,应以这些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但税法上只能以其原计税基础计算,这样就带来了税法和会计的差异,合并方需调整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并调增所得,而这部分正是被合并方清算时的资产增值,实际上清算所得税从被合并方转移到了合并方;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因得到的全部为合并方的股权,只需按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新股权的计税基础即可,无需计算所得。

从国家的税收总量来看没有变化,但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税收负担发生了转移,合并方可在支付对价时消化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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