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所得税汇算清缴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
2024.11.22今天,我们就来理一理汇算清缴中那些填报问题!实操技巧请收好!
一、资产折旧、摊销的填报数据来源、风险及填报技巧
A105080 填表说明
01 资产处理的基本原则
(1)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2)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企业会计与税收规定发生差异的税务处理原则。
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02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取得
A.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B.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C.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D.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E.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F.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折旧年限由企业权力机构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3)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可否变更上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损失的填报数据来源、风险及填报技巧
A105090 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第1至27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1行至27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29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三、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的填报数据来源、风险及填报技巧
A105010 填报说明
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01 主营业务收入
•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02 其他业务收入
•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其他”。
03 营业外收入
• 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罚没利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汇兑收益”。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01 主营业务成本
•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包括“销售商品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提供劳务成本”、“建造合同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02 其他业务成本
•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包括“材料销售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出租固定资产成本”、“出租无形资产成本”、“包装物出租成本”。
03 “营业外支出
• 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没支出”、“坏帐损失”、“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说明:修订说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变“纳税调整后所得”列次为“可弥补亏损所得”
企业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有亏损必须相互抵减
A100000按照新申报表设计,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如有亏损必须抵减。
特别注意: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的,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3年扣除。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10年。
5、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 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等一系列内容。
1、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建〔2006〕317 号第三条(十)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2、公司为员工购买日用品、食品等发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范围内扣除吗?
答: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日用品、食品发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规定限额内扣除。
3、私车公用实报实销和定额补贴两种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何处 ?
答: 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汽车油费和维护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扣除。但是也有税务部门规定,跟随私车的年度费用如保险费是不可以扣除的。个人所得税,若定额补贴和实报实销都要计入个人所得税中纳税。
4、工伤慰问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私车公用如何能税前扣除?
答: 要有明确的制度; 跟员工签私公协议; 有公出记录和里程的记录; 有提供对应的发票是公司抬头。
6、公司赞助世界女子9 球锦标赛100 万元,拿到增值税专票,可以税前扣除?
答:在企业所得税上,如果是单纯的赞助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果赞助支出带有业务宣传、广告的性质,可以在限额内税前扣除。
7、公司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损失是不是资产损失,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做专项申报吗?
答:根据问题描述,编者不认为处置子公司属于处置资产损失,因此,建议进行专项扣除申报。
8、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所得税前应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还是作为劳务费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34 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9、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还没有缴纳,允许在汇算清缴前扣除吗?如果以后年度缴纳,还允许扣除吗?在哪个年度扣除?
答:根据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制原则,汇算清缴前没有缴纳,当年不得扣除,须调增。以后年度缴纳了,在缴纳年度可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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