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0.14 03:34 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第三十五条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按照此规则,账务处理如下:

超市规定,每购买100元可累计1个积分,1积分可以兑换1元产品。某客户购买了不含税产品1000元,获得积分10个。账务处理如下,按剩余价值比例法

1、第一次购买时

借:银行存款1,006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6

贷:递延收益10

2、待到客户兑换商品时,确认收入

借:递延收益1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销项税由于在第一次购买产品时已经全额确认,因此在兑换时无需再次计算销项税

3、对于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全额确认收入。即应该按1,000全部计算应纳税。如积分全部在当年兑换,则税法与会计处理一致,如存在跨年兑换积分,则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也有些公司简化处理,在顾客购买商品时,全额确认收入和销项税,到年底时,再通过确认剩余多少积分未进行兑换,冲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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