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均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作出相应
2024.11.25疫情期间自用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
一、 业务概述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纳税人可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税收减免核准申请,如实填写涉及减免情况的有关信息,无需另外提供资料,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即可以申报享受。
二、 税收减免核准
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或通过主页上方搜索关键字“核准”,在搜索结果中选择“税收减免核准”
进入“税收减免核准”申请页面:
征收项目:分别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
受理税务事项:分别对应“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下面依次介绍相关操作。
征收项目: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
受理税务事项:选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表单录入页面。
上半部分“优惠信息”部分:
除“减免有效期起、止”外,其他栏次均无需填写。
如纳税人仅需申请疫情期间减免自用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直接根据申请减免的自用时间填写即可。
例如:申请疫情期间减免自用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期为2022.4-2022.9;
则“减免有效期起、止”选择2022.4.1-2022.9.30。
友情提示:根据系统后台设置,假如纳税人2022年度除申请此次疫情期间减免自用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之外,还存在其他房产因政府应急征用、主动减免租金等享受抗击疫情减免优惠的情况,而且此前已申请过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土两税并已终审同意的,则此次申请时,减免有效期起、止无需再涵盖此前已审批通过的,直接接续至2022年9月即可。
比如:此前已申请主动减免租金2022.3-2022.6月的,且税务机关已终审同意,则此次仅需接着申请2022.7-2022.9月即可。
如纳税人存在其他房产因政府应急征用、主动减免租金等需享受抗击疫情减免优惠的情况,还未提交并终审的,可以在同一流程中一并申请。此处有效期起、止根据所有优惠事项的减免期间合并即可。
例如:房土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期为2022.3.1-2022.6.30;
主动减免租户租金免租期为2022.2.1-2022.6.30
疫情期间减免自用房产申请减免期为2022.4.1-2022.9.30;
则“减免有效期起、止”为2022.2.1-2022.9.30
该操作手册以介绍仅享受疫情期间减免自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操作为主。
下半部分“因抗击疫情产生的相关减免信息”部分:
企业根据实际需申请享受的减免进行选择,支持多选。
如纳税人仅需申请疫情期间减免自用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直接选择“疫情期间减免自用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可。
选择好优惠事项后,下方会根据选择,自动带出需填报的字段。
带“*”为必填项。
①需承诺“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如选择“是”的,则无法享受该项优惠。
②第①步勾选“否”后,按实际情况选择申请享受减免的自用时间起止,。
根据政策,系统默认为2022年二、三季度,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系统设置申请“自用减免时间起”不得早于2022年4月1日,“自用减免时间止”不能晚于2022年9月30日。
③填写自用房产占用土地面积。
举例:企业非从事国家禁止或不鼓励行业。房产4-9月均为自用,申请疫情期间困难减免,占用土地面积600 m2。对应房产建筑面积3200 m2,对应房产原值8600万元。则填写如下:
填写完毕后,点击页面最下方“下一步”。
进入提交资料界面。该事项无需提交其他资料。
点击“下一步”进入表单预览界面
填写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弹出提示,声明对提交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点击“确定”。
弹出提交成功提示。
重新按步骤进入“税收减免核准”申请页面:
征收项目:选择“房产税”
受理税务事项:选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表单录入页面。
上半部分“优惠信息”部分:除“减免有效期起、止”外,其他栏次均无需填写。
如纳税人仅需申请疫情期间减免自用房产房产税的,直接根据申请减免的自用时间填写即可。
如:申请疫情期间减免自用房产房产税减免期为2022.4-2022.9;
则“减免有效期起、止”选择2022.4.1-2022.9.30。
此处沿用前面的例子填写:
下半部分“因抗击疫情产生的相关减免信息”部分:
企业根据实际需申请享受的减免进行选择,支持多选。
如纳税人仅需申请疫情期间减免自用房产房产税的,直接选择“疫情期间减免自用房产房产税”即可。选择好优惠事项后,下方会根据选择自动带出需填报的字段。带“*”为必填项。
①需承诺“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如选择“是”的,则无法享受该项优惠。
②第①步勾选“否”后,按实际情况选择申请享受减免的自用时间起止。
根据政策,系统默认为2022年二、三季度,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系统设置申请“自用减免时间起”不得早于2022年4月1日,“自用减免时间止”不能晚于2022年9月30日。
③填写自用房产占用土地面积。
续前例:企业非从事国家禁止或不鼓励行业。房产4-9月均为自用,申请疫情期间困难减免,占用土地面积600 m2。对应房产建筑面积3200 m2,对应房产原值8600万元。则填写如下:
系统根据填报信息自动计算预计月减免税额:
86000000*(1-30%)*1.2%/12=60200元
填写完毕后,点击页面最下方“下一步”。
进入提交资料界面。该事项无需提交其他资料。
点击“下一步”进入表单预览界面
核实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弹出提示,声明对提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点击“确定”。弹出提交成功提示。
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下方“事项进度”栏目里查看事项审批进度
税务机关终审后,状态将显示“审批通过”。
4、维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减免税信息
查询“税收减免核准”流程“审批通过”后,纳税人即可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减免税信息维护。
(1)操作路径
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或通过主页上方搜索关键字 “房产税”后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维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减免税信息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单页下方。拉动下方进度调至最右端,选择需维护减免税信息土地后方操作项目下的“应税信息”按钮。
在弹出该条土地税源的“维护应税明细”界面上,选择当前仍然在有效期间的,也就是有效期起止为2020年4月1日至9999年12月31日的这条应税信息,点击后方操作类型项目下的“变更”。
当前页面下方会出现这条应税信息的详细内容。
点击下方“减免税信息”后面的“增加行”按钮会增加一条空白行,点击减免性质代码下的下拉列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系统会根据此前审批通过的“税收减免核准”中填写的“减免有效期起、止”自动带出“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和“减免起止时间终止月份”。
根据享受“疫情期间减免自用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应的土地面积进行填写,根据前例,此处填写600m2,系统自动根据对应的土地等级计算月减免税额。
月减免税额=600 m2×15元/ m2÷12=750元。
根据“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填写“变更时间”。规则为“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的前一天,即2022-3-31。
点击下方“保存”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点击确定。
再次提示确认“变更时间”是否准确,点击确定。
提示保存成功。
点击“确定”,页面返回,可以看到原先“2020年4月1日-9999年12月31日”的税源,被拆分为“2020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9月30日”以及“2022年10月1日-9999年12月31日”三段。
至此,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减免税信息维护。点击右上角即可关闭当前界面。
(3)维护房产税税源减免税信息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的“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单页下方。选择需维护减免税信息土地后方操作类型下的“应税明细”按钮。
在弹出该条房产税源的“应税信息”界面,“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标签页下,选择当前仍然在有效期间的,也就是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7月1日至2099年12月31日的这条应税信息,点击后方操作类型项目下的“变更”。
系统会弹出该应税信息的详细内容。点击下方“减免税信息”下方的“新增”按钮会增加一条空白行。
在新增行次的减免性质代码下点击下拉列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系统会根据此前审批通过的“税收减免核准”中填写的“减免有效期起、止”自动带出“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和“减免起止时间终止月份”。
根据享受“疫情期间减免自用房产房产税”对应的房产原值进行填写,根据前例:企业非从事国家禁止或不鼓励行业。房产4-9月均为自用,申请疫情期间困难减免,占用土地面积600 m2。对应房产建筑面积3200 m2,对应房产原值8600万元。
此处填写8600万元,系统自动根据对应的土地等级计算月减免税额。
月减免税额=86000000×(1-30%)×1.2%÷12=60200元。
根据“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填写“变更日期”。规则为“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的前一天,即2022-3-31。
点击下方“保存”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点击确定。
再次提示确认后保存成功,提示如涉及出租部分变化,还需进行从租税源维护,点击确定。
系统自动关闭当前页面,返回至“应税信息”界面,“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标签页下,可以看到原先“2019年7月1日-2099年12月31日”的税源,被拆分为“2019年7月1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9月30日”以及“2022年10月1日-2099年12月31日”三段。
至此,完成房产税税源的减免税信息维护。点击右上角即可关闭当前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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