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资 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21:18 阅读:

一、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收回的资产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取得股息所得,其余部分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其中股息所得部分,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部分,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资,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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