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资所得税规定
法人股东从投资企业撤回资金加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法人股东撤资实现的所得区分两部分:一部分属于应分配而未分配的税后留存收益;一部分为资产(股权)转让性质的所得。二者均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但对撤资取得税后留存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资产转让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留存收益是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所以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允许企业在分回资产中扣减。扣减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份额时,一般不考虑该留存收益是否缴纳过企业所得税,该留存收益是否和已纳税款完全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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