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所得税前扣除比例

更新时间: 2024.09.18 01:30 阅读:

最近,印心的后台收到了这样的提问: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司之间发生的费用,如果属于以下几种费用,那么就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上述规定中的企业关系既包括关联方企业也包括非关联方企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企业集团内部核心企业向紧密型联合企业、半紧密型联合企业、松散型协作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用,是不是也不能在上缴管理费用的公司中作为费用列支呢?

想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查看《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1. 子公司从母公司获得的各种服务费用,在确定服务价格时,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来确定价格,并在进行税务处理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来进行。在收取价款时,母子公司如果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那么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2. 母公司在向子公司提供服务时,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并将服务费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则应该将其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 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母公司,收到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方法来进行收取;采取分摊协议方式进行收取的母公司,应该在服务费实际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摊。
  4. 以管理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也就是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母公司是不可以将其税前扣除的。
  5. 如果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先关材料,那么服务费也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母子公司之间因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条件主要有以上几种情况。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财税工作细节和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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