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非住宅增值税
由于非住宅房产的来源及转让对象、转让方式的不同,在计算增值税时就会表现出不同的计税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况:一:适用征收率5%的差额计税:个人转让购买取得的非住宅房产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根据财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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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5%
【提示1】: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
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税率分别为7%、5%、1%(市区7%;县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者5%或者1%
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三、房产税
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法定税率12%。
应纳房产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12%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与租金无关。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提示2】:单位税额各地按照规定幅度自行确定。
【提示3】: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税(单位税额是指年度税额),分期缴纳。
【提示4】:楼房的占地面积应按出租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五、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应纳印花税额=租赁合同金额×0.1%
【提示5】:印花税由合同当事人分别计算缴纳。
【提示6】:印花税计税依据乃是合同金额。若合同单列增值税额,则增值税额不作为计税依据;若合同未单列增值税额,则一并按照合同(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税率为20%,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
每次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20%
每次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20%
1、准予扣除项目
(1)出租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如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增值税是价外税,已从含税收入剥离,所以此处不再重复扣除)
(2)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支付的(含税)租金。(适用于转租情形)
此处包含增值税。因为一则增值税乃是上一环节出租方纳税义务,对于支付方来讲,只是租金。二则本环节个人向上一环节支付租金所含增值税,本环节个人也无法抵扣。
2、修缮费用
限额内扣除、且须实际发生,即实际发生且每月扣除最高限额不超过800元,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由于非住宅房产的来源及转让对象、转让方式的不同,在计算增值税时就会表现出不同的计税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况:一:适用征收率5%的差额计税:个人转让购买取得的非住宅房产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根据财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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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