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需要交所得税吗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32 阅读:

减资的本质是部分或全体股东依法减少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实收)资本。

一、减资的会计处理

一般来说,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科目)。涉及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视为销售所涉及的增值税应当借记应纳税-应纳税科目。对股东,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账户和应纳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账户)。

股东将减少的注册资本捐赠给被投资企业,计入当期损益,以弥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和贷记营业外收入;对于股东,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科目)。

二、减资的企业所得处理

被投资企业以其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东减资对价的,因资产所有权变更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视为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按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对于企业法人股东,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资产中取得的资产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按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对于股东来说减资时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减资获得的资产金额-初始投资成本×减资比例(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减资比例。

三、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合资、经营合作,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补偿金等名称收回的资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补偿金及其他名称收回的总金额-原实际出资(投资)及相关税费。因此,个人因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不确认股息收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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