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12 阅读:

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境外非居民企业甲公司出资1250万元直接持有25%的股权,甲公司境内关联方乙公司出资3750万元持有75%股权。2022年12月,丙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同比例减资,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丙公司2022年末资产负债表留存收益800万元,股东出资和减资均采用货币方式,不曾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过资本。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本案例中丙公司股东同等比例减资,即乙公司按照75%的比例收回初始投资3000万元,甲公司按照25%的比例收回初始投资1000万元,减资后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本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其取得的资产1000万元和3000万元,均未超过相应的初始投资金额,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对于各自收回投资成本的部分,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丙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净收益的积累,即股东权益中的留存收益部分,无论归类为累计未分配利润还是计入盈余公积,按实收资本比例计算并未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税,此时,甲公司无须确认股息所得和转让所得。

丙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境外非居民企业甲公司出资1250万元直接持有25%的股权,甲公司境内关联方乙公司出资3750万元持有丙公司75%股权。2022年末,丙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8650万元、评估价值9700万元,年末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250万元、未分配利润3400万元。2022年12月,丙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甲公司减资申请,决定丙公司注册资本减少1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甲公司取得相当于丙公司账面净资产20%比例的减资对价8650×20%=1730(万元)。丙公司不曾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过资本。请问甲公司的减资所得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问题描述可知,丙公司的减资是定向针对部分股东的减资行为,其余股东出资金额不变,减资后股权比例需要相应调整。股东甲公司的减资行为,在税收和会计处理上,均先冲减丙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依据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相当于丙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甲公司股息所得。即(250+3400)×20%=730(万元),甲公司如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还可申请享受中国与其所在国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待遇。甲公司以所占丙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作为减资对价,表面上未产生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对价。

因此,甲公司应以减资时点其所占丙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份额1940万元(9700×20%)作为公允价值,减除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后,其余部分1940-1730=21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综上所述:甲公司减资过程中取得股息所得730万元,该部分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股权转让所得部分金额为210万元,这部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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