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51 阅读:

一、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①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注意:条件的规定是为避免有人利用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来进行股权在不同人之间的转移。)

② 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③ 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可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

①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而不是按照一般纳税处理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税。

②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即分立后企业适用相同的税率,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③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

二、企业分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

案例:

假如确认A公司和B公司的投资额分别为504万元和216万元,同时好滋味公司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支付银行存款56万元和24万元。

由于案例中好滋味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504+216)÷(504+216+56+24)×100%=90%,高于85%的比例,现假定该分立业务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本案例可以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

即被分立企业悦来公司可暂不确认分立资产中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但需要确认银行存款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悦来公司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其中:

A公司=(1000-800)×(56÷1000)=11.2(万元)

B公司=(1000-800)×(24÷1000)= 4.8(万元)

[注意:大家共同讨论----应该除以800万,还是1000万,因其中包括着200万元债务。除以800万,得出与银行存款支付部分对应的转让所得共为20万元,而不是16万元(11.2+4.8)]

对于悦来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360万元,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分配比例,悦来公司可以弥补的亏损额为:

360×[(3800-1000)÷3800]=265.26(万元)

由于好滋味公司支付的对价中包含非股权支付银行存款80万元,且悦来公司确认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被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16万元(11.2+4.8) ,所以好滋味公司在确定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时应考虑悦来公司已确认的该部分资产的转让所得,

即好滋味公司取得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资产的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悦来公司已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

= 800-80+16

= 736(万元)

[注:红字注明与前页PPT问题关联]

需要说明的是:

(1) 如果未来好滋味公司转让此部分资产,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金额是736万元,而不是按公允价值入账的1000万元,因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4万元。

(2) 此外,对于悦来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360万元,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由好滋味公司继续弥补的亏损为:360×(1000÷3800)=94.74(万元)。

(3) A公司和B公司应当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放弃旧股的转让所得。(注:减资300万元对应的增值部分)其中,

A公司应确认旧股转让所得:

[(504+56)-300×70%]×[56÷(504+56)]

=35(万元)

B公司应确认旧股转让所得:

[(216+24)-300×30%]×[24÷(216+24)]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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