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罚款怎么计算

更新时间: 2024.11.07 19:49 阅读:

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税务机关如发现有纳税人偷税,便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很多人会有一个问题,就是《税收征管法》中虽然规定了“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区间,但是这个区间的跨度很大,前后相差了足足10倍。那么,税务机关在实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根据什么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呢?

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标准,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根据案件性质、实际偷税金额、社会危害性等多种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然后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这个区间内确定最终的罚款数额。接下来,我们就来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看看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确定具体罚款金额的。

案例回顾

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的检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采取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2*00年8月到2*08年12月偷税1134万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高(其中2*07年6月到2*08年12月偷税比例高达80%以上)。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除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并处4倍罚款。

A公司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认为:A公司未依法缴纳税款,也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该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于是A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

A公司认为:

公司没有偷税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且给予行政处罚倍数太高,处罚过重。

税务机关认为:

1.A公司采取多种偷税手段,情节极其恶劣。主要表现有:

编造虚假理由,拒绝提供账簿、凭证和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要调取公司账簿、凭证和相关资料时,A公司说这些资料被检察院查封了,所以无法提供。后税务机关向检察院核实发现,检察院并没有调取A公司2*07年和2*08年的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并且A公司2*08年11月10日已经从检察院取回了被扣押的2*07年之前的账簿。

2.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A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全部人员集体“消失”,财务资料全部清空,检查线索几乎中断。但是税务机关通过A公司的征管资料,实地查看A公司应税项目,联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房产管理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料,通过账证资料与勘查资料相比对,查实了A公司2*00年6月19日到2*08年12月31日的涉税项目。

3.A公司从2*08年度开始,长达1年实施营业税零申报。

4.A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拒不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增加了税务检查的工作困难,并引起负面连锁反应,导致本市房地产税收检查无法正常进行。

5.A公司偷税及不申报的违法事实情节恶劣,社会负面影响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A公司针对税务局的处罚决定,先是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在这里,A公司既没有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故而他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复议机关最终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后来,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没有偷税的故意,不该定性为偷税。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A公司具体都做了什么?

根据税务机关的描述,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A公司编造虚假理由,拒绝提供账簿、凭证和相关资料;清空财务资料、财务人员集体消失;隐匿账簿;一年未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等。

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把A公司的行为和以上法律条文放在一起对比一下,不难看出,A公司的行为不仅与其中规定的偷税具体情形大部分“完美契合”,甚至还玩出了一些“新花样”,因此税务机关认定他们具有偷税行为,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至于A公司主张的对于他们处罚过重,首先税务机关的罚款金额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这个区间范围,而且A公司的行为也精准“命中”了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大部分的偷税情形,因此已经构成严重的偷税行为,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A公司从严、从重处罚。

知识延伸

一、偷税行为具体如何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在哪些情况下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结语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当一名纳税人出现偷税行为时,如税务机关认定需对其进行罚款处罚,那么具体的罚款金额,税务机关会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区间范围内,根据具体的违法情节、当事人配合情况、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确定;简单说:就是违法情节越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越大,那么面临的处罚可能就越重。例如上面案例中的公司,花样翻新、手段尽出的偷逃税款、对抗调查,自然就会受到税务机关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从严、从重处罚。

还有一点,就是作为纳税人,应该严格依法纳税,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万一抓不住我呢?”更不要采用一些违法、违规的“小伎俩”试图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因为,偷税一直是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的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就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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