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投所得税调整
1、基金投资了A企业,投资金额是1000万,现B上市公司有意向发行股份购买A100%的股权,则基金持有的A企业的股票会被换股成为上市公司股票。也设置了业绩对赌条款:若B企业若在一年内的业绩达不到XX标
2024.11.2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的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权益科目),出售时将其他综合收益结转至留存收益(权益科目),留存收益是一种税后收益,这样的话,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实现的留存收益部分是不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了?还是实际纳税时会形成税会差异,需要进行调整?
解答:
具体要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投资内容,然后根据税法判断持有期间是否有应税收入或纳税义务的产生,如果持有期间有纳税义务的产生就需要纳税;同样的道理,如果在处置时虽然形成了实际收益并会计核算转入留存收益的,但是已经在持有期间纳税的,可能在处置时就不需要再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法人企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如果是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核算的。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文件,如果是企业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法人分享的被投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分配利润。因此,上述事项会产生一个暂时性差异,即分享的当期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分配的当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1.对合伙企业投资时: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2.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可能在借方)
3.持有期间的年末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确认递延所得税: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说明:由于会计核算没有确认收益,税务处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
4.持有期间合伙企业宣布分配利润:
借:应收利润/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实际收到分配的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润/应收股利
说明:如果合伙企业分配的上年度的利润,因为已经实际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了,所以在实际收到分配的年度则不需要重复缴纳,需要做纳税调减。
5.处置对合伙企业的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可能在借方)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能在借方)
同时,结转“其他综合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可能在借方)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能在借方)
说明:由于实际处置的时候,会计核算并不确认该项投资利得或损失,而税务方面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利得或损失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如果在持有期间已经确认了递延所得税的,则在处置时应予以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当然,如果企业将对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核算的,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分配满足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有在持有期间“其他权益投资工具”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升值的不交税,会计核算也没有计入损益,就不会产生税会差异,就不需要纳税调整。在处置阶段,则与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一样,处置的利得或损失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核算直接转入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不一致,就需要做纳税调整。
1、基金投资了A企业,投资金额是1000万,现B上市公司有意向发行股份购买A100%的股权,则基金持有的A企业的股票会被换股成为上市公司股票。也设置了业绩对赌条款:若B企业若在一年内的业绩达不到XX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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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