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合并

更新时间: 2024.11.20 10:38 阅读:

子公司与分公司都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一家公司会安排一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因为现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实体经济利润被大幅度压缩,一切合法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措施都会被企业充分利用,而选择有利于税收优化的组织形式,正是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

财税[2019]13号文件发布后,小型微利企业大幅扩围,对于很多的初创型企业来说,大多都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实际5%-10%的优惠税率。但是对于有些大型集团,特别是是业务遍及全国各省市的公司,比如说上海的某餐饮集团,连锁餐饮遍布全国200多家,这样的企业是不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

但是,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少企业也开始在总分公司上想办法。然而,与增值税不同的是,分公司并不能让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因为,在企业所得税上,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因此,设立分公司,让分公司按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申报所得税,是不可行的。

如果想要通过业务分流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我们应该设立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分别是单独的法人主体和纳税主体,可以分别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在节税方面,更优于总分公司。

缺点在于母子公司管理成本和披露成本略高一些,比如要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要编制合并报表,以及报送关联报表等。

另外一点,利用行业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此类行业和地区内布局总分机构,实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比如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利用。

简单而言,这两句话总结得更好:

  1. 如果母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可以考虑设分公司。
  2. 如果母公司不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直接设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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