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成本

更新时间: 2024.11.21 23:29 阅读: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本质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 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省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委托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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