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 所得税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一)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满足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满足条件: 提
2024.11.22彭怀文解答:
先说结论——无形资产加计扣除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应该是企业研发形成技术成果,且满足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条件。
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原因,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对于永久性差异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
例如,企业购进机器设备10万元,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由于一次性扣除后,后续计税基础就变为0,就需要纳税调增,其结果总的税前扣除额还是10万元,并没有增加,与会计计入损益的成本(费用)总金额也是10万元,是一致的。因此,前面的差异,只是暂时的,在固定资产终止确认时(出售或报废等),是最终可以弥合差异的。因此,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导致当期少缴税,所以在当期就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而对于可以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却是永久性差异。
比如,加入企业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技术成果)是100万元,其摊销可以享受加计75%扣除,最后总的扣除额是175万元。而会计处理,计入会计损益的金额(摊销额)总金额却只有100万元,即便是最终终止确认,差额75万元也不能得到弥合,属于永久性差异。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彭怀文解答:
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予企业无形资产,接受捐赠的企业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不需要,具体要看接受捐赠的企业财税处理。
一、企业接受股东赠予资产不缴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财税处理的,接受捐赠的企业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自然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无形资产捐赠,不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有)
贷:累计摊销
资本公积
二、接受捐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般来说企业接受捐赠会计与税法一致,即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接受捐赠资产和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接受无形资产捐赠,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有)
贷:累计摊销
营业外收入
综上所述,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与企业无形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看股东与企业的财税处理,简单的说要交或不交都可能出错。
彭怀文解答:
外购的无形资产不能直接加计扣除,但是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可以加计扣除,因此外购无形资产如果是用于满足条件的研发活动,其摊销可以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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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