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基金汇算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36 阅读:

2022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期而至,我们陆续收到了一些客户关于该事项的问询。基于广泛的客户服务经验,本文为您整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提示、申报表变化、关注事项提示及优惠政策概述,希望对您的申报工作有所助益。

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提示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2023年5月31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

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4)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5)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申报表变化

一、《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

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 (10月-12月)购置单价 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 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

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

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增加第 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 30.1 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2)将第 28 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 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 28.2 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 2022 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3)增加第 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将第 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 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 L1.1 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 L1.2 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 2022 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在第 24 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关注事项提示

一、提前申报财务报表

建议纳税人分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汇算清缴申报表。在编制完成会计报表后第一时间申报,在梳理税会差异调整、核实享受优惠政策及金额等事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二、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对涉及多政府部门认定管理的优惠政策,请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

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纳税人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三、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应根据更正项目认真核实确认,及时进行更正,履行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五、申请退税

根据政策变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系统智能识别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并发送办理提示界面,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即可一键发起退税流程。对于有特殊原因选择“暂不办理”的纳税人,即时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暂不办理退抵税通知),并登记在册,后续定期持续跟进提醒服务。对于符合智能审核条件的纳税人,经系统比对相关指标通过后可即时办结。

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各个征期,对于未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系统自动推送提示办理退税事项。针对仍不办理的纳税人,统一纳入异常退税管理系统,纳税人无特殊原因应及时办理退税。

优惠政策概述

一、2022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优惠政策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税收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在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二、2022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优惠政策篇 )——投入基础研究有关税收政策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2022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优惠政策篇)——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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