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七个要素

更新时间: 2024.09.20 02:59 阅读: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范围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类型

划分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注册地标准)

全面纳税义务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有限纳税义务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考点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思路总述)(★)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提示】

(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2)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注册在海南自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上述公式中的各项计算要素均应按税法口径确定。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

考点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二)纳税申报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考点5: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收入类型

确认时间

销售货物收入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链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货物发出当天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1)一般: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2)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链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链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均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收入类型

确认时间

租金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链接】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收入类型

确认时间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考点6: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的确定(★★)

1.以旧换新

处理规则

【案例】新货不含增值税售价100,旧货不含增值税作价40

企业所得税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按100确认收入

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0通常计购货成本

增值税

金银首饰

以不含增值税的差价为计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100-40)×税率或者征收率

其他货物

以不含增值税的新货价为计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100×税率或者征收率

2.商业折扣

处理规则

【案例】不含增值税售价100,因购入量大,打8折

企业所得税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不含增值税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按80确认收入

增值税

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

按扣除折扣后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80×税率或者征收率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100×税率或者征收率

将折扣额在备注栏注明

3.“买一赠一”业务的处理

处理规则

【案例】新型洗涤剂不含增值税单价40,购买则附赠洗洁精一瓶(同期同类不含增值税单价10)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确认收入40,其中:

新型洗涤剂收入=40×40/(10+40)

洗洁精收入=40×10/(10+40)

增值税

所赠送的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核定销售额

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40×税率或者征收率+10×税率或者征收率

4.股权转让收入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考点7: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概述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提示】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情形

是否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被投资企业属于未上市居民企业

免税

被投资企业属于上市居民企业

持股时间≥12个月

免税

持股时间<12个月

不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8: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上述第(3)、(4)项是纳税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如果是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等民事性质的款项,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除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外,其他捐赠性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考点9:税金的扣除(★)

情形

税种

不得扣除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可以扣除

计入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

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口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

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考点10:与人员薪酬有关的扣除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和三项经费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三项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保险费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补充社会保险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商业人身保险

(1)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2)除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考点11: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重要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示】从税法角度理解,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包括视同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规定

①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公益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示】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2】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考点12: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扣除项目(★★)

1.利息费用

(1)准予据实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不得超过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提示】解答利息费用有关的题目时,有3个“必须问”:

①向谁借?

②是本金还是利息?

③是全年利息还是N月利息?

2.损失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企业存货因非正常损失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提示】①存货因“管理不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损失额=存货成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②存货因“不可抗力”损失或者发生“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不作损失处理

3.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考点13: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发生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的固定资产

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租赁合同约定了付款总额

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盘盈的固定资产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改建的固定资产

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折旧费用计算的基本规则

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加速折旧

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提示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提示2】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高耗性资产

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规定加速折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的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要求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2)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考点14:其他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二)投资资产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投资方

①企业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②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考点15:减免税所得(★)

1.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三免三减半政策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两免三减半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考点16:小型微利企业(★★)

级次

减计所得额

低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17: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或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细化规定

(1)“三新”研究开发费用的内涵

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考点19: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考点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考点21: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考点22:企业取得境外所得时的抵免(★)

1.5年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方法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考点23: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提所得税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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