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09.18 02:24 阅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附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符合有关坏账确认的情形如下:

1、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对于坏账准备的处理,会计和税法的口径不同。

一、会计处理

企业在会计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由于没有实际发生坏账,税法不认可会计计提的坏账准备,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做调增处理,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实质上形成坏账,会计做坏账核销处理,按实际坏账损失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调减处理,并转回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税务处理

企业确实发生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确认损失并申报。需强调的是,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要同时做到以下几点,这笔损失才能保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最大程度降低被税局调增补税的风险:

第一,财务要做会计处理,也就是在账面上确认损失。

第二,要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所列示的各种情况准备资料,需准备的资料清单如下: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以上资料,按最新要求,不再需要送去税局审批备案,企业留存备查即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提到的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这个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65号)其中第3项,取消了留存专项报告的要求,但如果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很大,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为了增强说服力,将来顺利通过税务的检查,也可以出具报告。

另外,资产损失相关的资料需要留存至少10年以备税务检查。若几年后税前来查账,企业无法提交相关资料,可就需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了。所以,相关资料的保存很重要!

举例说明:某企业9月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坏账核销处理,在10月进行所得税季度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扣除相关损失,按扣除损失后的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次年初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时,需要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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