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 2024.09.17 12:05 阅读:

资产损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事,从法律角度上可划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申报年度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那么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具备哪些确认条件才能在汇算清缴前扣除呢?案例:A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向审计人员告知并咨询:我司于2015年签订某购销协议(包含对应的多份商品购销订单),已支付预付货款;2016年,相对于我司而言的合同另一方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 ,且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未退还预付的货款,会计上,我司已全额作为坏账处理,账龄已达三年之上;根据A公司财务所述,具备如下资料:①相关的经济业务合同和采购订单,②对应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付款凭证),③有法院的判决书和终止执行的裁定书,④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那在2021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A公司可否进行税前扣除呢?另外,该笔坏账损失高达1000多万元,A公司是否可以分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呢?虽然基于上述事项及其相关资料,可以合理判断A公司的坏账损失是真实存在的且已发生的;但审计人员却给出了否定答案。理由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1、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不够充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资产损失的确认除了具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还包括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如下:(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依据该扣除办法“第十八条 (五)”规定,A公司若要在汇算清缴前扣除该笔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还应获得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而截止目前,A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未收到内部核批的相关文件。2、对于是否可以分期扣除的问题,相关规定明确了资产损失的处理原则: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某年度当期扣除,不能分期扣除;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综上所述,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审计人员的解释下,放弃了在没有获得内部核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的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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