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摊销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更新时间: 2024.09.20 12:03 阅读:

支付拍卖土地的佣金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扣除

问:我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厂房建设,现已按《拍卖协议》约定,支付拍卖公司100万元佣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支付的此笔佣金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因此,你公司支付的拍卖拥金属于购买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构成土地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应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因此,你公司支付的佣金应纳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通过摊销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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