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境外所得

更新时间: 2024.11.07 17:56 阅读:

大家好,我是小米,今天聊一聊个人境外所得如何缴税。

在政策层面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月1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该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

所得税境外所得(图1)

该通知从三个方面对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确定境外所得的征税范围,计算方法,以及解决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该政策的颁布,对境外所得纳税的管理清晰化、合规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所得税境外所得(图2)

一、确定境外所得的征税范围

该公告规定,以税收协定为主要依据,境外所得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应纳税。具体来说,3号公告规定了如下情况: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政策的颁布,对境内取得部分境外所得的纳税人,更加明确了需要纳税的范畴,而对于生活在海外的境外居民而言,需要具备一定的课税权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相较之下,依据税收协定进行的合理避税并非危言耸听。

所得税境外所得(图3)

二、计算方法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照以下方法确认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

1、合并计算境内、外所得

综合所得1

年度综合所得=境内综合所得+境外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

年度经营所得=境内经营所得+境外经营所得

如果境外经营所得亏损,则不得抵减境内或他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亏损

2、单独计算境内、外所得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所得税境外所得(图4)

三、解决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体系存在差异,导致可能会出现境外所得在两个国家分别缴纳税款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本公告中规定了共同抵免和税收协定等两种避免双重征税的方式。即个人在取得境外所得时已经缴纳了税款,则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计算中,予以扣除并抵免。对于涉及到税收协定的情况,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执行,避免发生税收冲突。

总体而言,该通知的发布,为境外所得纳税问题提供了相对较为清晰的指导。同时,也更为有效地防范避税行为的发生。纳税意识的加强,有益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动税收普及和税收秩序的规范化。但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逃税和偷税行为,确保税收制度的公正和透明。

四、收入是外币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境外所得(图5)

五、相关征管规定

1、申报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的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2、申报地点

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抵免凭证

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纳税凭证: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4、抵免时限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公告内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

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在该纳税年度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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