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境外抵免限额

更新时间: 2024.11.21 23:54 阅读:

【案例】中国公民贾某,2020年度自1月至12月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人民币(假设此30万元已减除专项扣除,且已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取得国内另一上市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收入80000元(贾某未在该上市公司任职);

当年还从美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税前金额),从英国取得股息收入30000元(税前金额)。该纳税人已按美国、英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元和5600元。贾某的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均已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假设贾某现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请计算贾某2020纳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案例解析】

(1)综合所得应纳税总额=

(工资薪金300000+非任职公司董事费 80000*80%+特许权使用费8000*80%-年度减除费用(5000*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00000+80000×80%+8000×80%-60000)×25%-31920

=(370400-60000)*25%-31920

=310400*25%-31920

=45680元

上述之所以未加上从英国取得的股息收入30000元,是因为股息收入是分类所得项目,不属于综合所得项目,需要单独计算。另外,上述25%适用税率和31920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310400查询综合税率表得出。

来源于美国的特许权使用费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8000×80%*45680/370400

=6400*45680/370400

=6400* 12.3326%=789.29 元

注意,这里在计算抵免限额的时候,错误的做法是

8000×80%*20%=1280元。

20%是特许权使用费预扣预缴时使用的税率,而年度来看,这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实际税负率为

45680/370400=12.33% 而不是20%,也不是45680/310400=14.72%

在美国实际缴纳800元,应抵免789.29元,超过部分(800-789.29=10.71元)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美国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英国股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30000×20%=6000(元)

贾某在英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抵免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缴税款400元(6000-5600)。

(3)贾某2020年度在境内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美国抵免额-英国抵免额

=45680-789.29+6000-5600=4529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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