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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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汇总纳税需要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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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经营总分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一)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项、理由,以及说明总分机构内部企业经营和财务核算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财会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情况等);
(二)总分机构名册。
(文件依据:《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税〔2018〕14号))
① 总机构纳税人在厦门税务网站点击“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登录;
② 点击“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
③ 点击“资格信息报告”中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
④ 根据汇总纳税情况填写“备案人基本信息”;
(☀温馨提示:注意核对“汇总区域”、“汇总企业类型”和“是否连锁企业”)
⑤ 填写“被汇总纳税人清单”:
(☀温馨提示:新增需要汇总的分支机构信息)
⑥ 点击“附送资料”,上传《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说明》
⑦ 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⑧ 点击“提交”后再点击“申请”
⑨ 系统将生成《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收到来着北京某大型企业的感谢信。原来,该企业于8月初收到了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同意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批复,企业长达20余年的增值税属地化管理就此结束,在降低企业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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