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取得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07 19:51 阅读:

一年一度汇算清缴正在火热进行中,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如果企业没有取得相关发票,或者发票不慎丢失,还能税前扣除吗?这是企业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下面,小编就整理了以下两种没有发票的情况,企业可以对应做处理。

1、2016年的采购,截至2016年底未取得发票,只要在2017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能够提供有效的票据凭证,就可以在税前列支。过了2017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的期限,就无法税前扣除了。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相应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汇算清缴前发票丢失,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一般纳税人还是需要妥善保管发票,如果不幸丢失,需要在丢失的当日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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