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收入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 2024.11.06 09:36 阅读:

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上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基本概念以及不征税收入的定义,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收入的重要事项——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都有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但两者自从新收入准则启动以后,差异变得更大。而掌握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则是依法及时纳税的重要前提,所以本期老戴就跟大家唠叨一下。

一、实施条例的规定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分为四类,因此,各类收入都有明细的收入确认原则。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级别的税法,其对其中的几类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了规定。

第十七条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三十二条 ……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上述就是实施条例明确的收入确定时间,条款比较多,老戴总结一下,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

①按照被投资企业作出分配决议的日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②按照合同约定收款(付款)日期: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③按照实际收到(收回)款项(资产)的日期:接受捐赠收入、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其他收入中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收回取得的收入;

④按照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从上述总结我们看到,实施条例对以非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持续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劳务、转让财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并未明确规定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则。

因此,税务总局在后续也陆续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则。

二、国税函〔2008〕875号(简称875号文)的规定

针对实施条例未做明确规定的以非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取得收入的情形,875号文做了补充规定。875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并对部分情况进行了列举。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875号文采取了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样的列举方式,根据销售货物的不同结算方式,明确收入确认时间。大家可以看到,其列举的项目,其实基本与增值税相关规定差不多,但有略有不同:

①增值税相关规定对直接收款和赊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875号文却没有,既然没有明确,那么老戴认为根据税法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的事项,就按照会计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了;

②增值税规定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是按照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875号文仅要求办妥托收手续就需要确认收入实现,不考虑是否已发出货物;

③增值税对委托代销方式是根据“收到代销清单”、“收到货款”以及“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三者孰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而875号文仅要求按照“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就是875号文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补充规定,当然875号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除了收入确认时间外,还有一系列重要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规定,由于本期仅分享收入确认时间的相关规定,所以其他情况老戴另起篇章分享。

三、国税函〔2010〕79号(简称79号文)的规定

税务总局对租金收入的特殊情形、其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入以及转让财产收入中的股权转让收入也通过79号文进行明确。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79号文对跨年度租赁且提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特殊情形,给予了纳税人分期均匀确认收入的选择,其余情形,均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确认。至于债务重组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到比较清晰,老戴就不赘述了。

那么剩下的未有明确规定收入确认时间的情形,也许是因为老戴对相关政策文件有遗漏,欢迎各位知道的税友补充一下,对于确实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老戴认为根据税法规定,就应该按照会计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了。

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基础知识,基本分享完毕,剩下有关收入的其他内容,老戴会在进阶篇或者其他篇章再和大家分享。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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