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股转股所得税计算

更新时间: 2024.09.17 10:46 阅读:

企业送股、转股、派发现金股利分别代表了股东分红的三种形式。

送股、转股都是上市公司向股东派发股份作为分红。不同的是,送股是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份,而转股是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份。

针对个人投资者,现金股利纳税义务不存在疑义,按照“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送股、转股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争论就比较多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可以分析出:送股、转股是个人股东取得所得的非现金形式,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就是股票,所得的形式就是有价证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就是股份,所得的形式就是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或股本,其实就是企业将资本累积分配给个人股东,个人股东再将分配的所得投入到企业增加实收资本(股本),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资本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自然人股东三人分别为田宾、李选、王林,每人出资1000万元。三年后,乙公司投入2000万元参股,参股时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0万元,增资后四个股东各占25%的股份。2019年3月1日,甲公司将盈余公积5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资本公积1000万转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每位股东500万元。请问:如何计缴自然人股东田宾、李选、王林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甲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自然人股东实收资本,其实就是甲公司将资本累积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再将分配的所得投入到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1)每个自然人股东应交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2)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三个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100×3=300(万元)

(3)转增后,每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原值增加至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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