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间接法
企业所得税中,预缴、汇缴和清缴,对应了不同的阶段,纳税人税务处理的重点和重心也有所不同。概念界定预缴,指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申报缴纳税款。按照月度或者
2024.11.22最近几个月,
相信不少纳税人会有疑惑,
工资没涨,
但交的个税却比前几个月的要多,
钱包比人瘦得快?
其实,这是因为2019年新实行的
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累计预扣法
作为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的计算方法,
当收入超过临界点时便会发生
税率“跳档”的情况。
累计预扣法与旧个人所得税法的
计算方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什么是累计预扣法?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按月计算、按月扣缴”,本月缴纳的个税仅与本月收入及相关扣除有关,其他月份不参与计算。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累计预扣法,与旧法最大的区别是“按年计算、按月预缴”,计算方法相对来说比旧法复杂,但税负更加公平。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我们需要先确定一个扣税基数,这个基数在文件里叫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是理解的重点,需要明白这里的每一项都是一个全年累计数,需要我们跳出旧税法按月计算的局限。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二步,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表,每月计算一次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这个税率表是《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的表一。
计算公式: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根据计算出来的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案例1:王某每月固定工资收入9000元,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没有减免税额,那么他1-9月的计算过程如下表:
跳档是怎么发生的?
从上述计算过程来看,看起来好像每个月都固定交120元个税,10月份怎么会就突然要交400元个税了呢?其实,秘密就暗藏在第二步计算过程中。
从税率表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个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二步计算中适用哪档税率,是由第一步计算出来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决定的。
我们看回第二步的计算过程, 9月份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9000×9-5000×9=36000元,适用3%的税率。但是到了10月份,收入仍然是9000元不变,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9000×10-5000×10=40000元,这时已经超过36000元,按照税率表,10月份需要适用10%的税率和2520速算扣除数。
这就是所谓的“跳档”。只要超过了税率表中的临界值,“跳档”就会发生。因为适用税率一下子从3%跳到1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就会有明显的变化。10月份的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0000×10%-2520=1480元,1-9月份我们已交了120×9=1080元,则10月份应预扣1480-1080=400元!从原来的每个月120元个税一下子变成了每个月400元个税,一下子多交了两倍多的个税!
为什么要用累计扣除法?
相信很多纳税人觉得,累计预扣法计算方法这么复杂,为什么还要改用累计预扣法,原来旧个税法的按月计算、按月扣缴不好吗?还不是为了大家的钱袋子着想!
注意
实际生活中,我们每个月工资收入、各项扣除都不变的情况很少有,有些企业每个季度会有季度奖,季度奖还有可能分两个月发放,如果延用旧个税法的按月计算,可能时不时就会给你“跳档”一下。
案例2:假设基本减除费用还是5000,没有扣除项目,1月份收入7000,2月份提前发季度奖共收入10000,3月份发剩下的季度奖共收入10000元,1-3月份累计收入与案例1一样是27000元。上述的税率表是全年数作为确定税率的基数,这里需要换算为月度数。
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7000-5000=2000,所以适用3%税率,应交个税=2000×3%=60元;
2、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5000,所以适用10%税率,应交个税=5000×10%-210=290元。
这样下来1-3月份应交个税=60+290+290=640元,如果适用累计预扣法,则1-3月份应交个税360元。
这样下来,是不是就觉得还是累计预扣法好了呢?毕竟计算再怎么复杂,只要用好软件就能准确计算,而税是实实在在少交了!
关于累计扣除法还需要知道什么?
经过前文的分析,相信大家已经对累计预扣法有所了解了,下面还有一些需要了解的知识。
适用累计预扣法,存在着第三步计算中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数的情况。
还是原来的例子,每个月收入9000元,经过前文的计算,我们知道1月份预扣了个税120元。但是2月份填报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都是从1月份开始享受。那么按照前文的计算过程,2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9000×2-5000×2-1000×2-2000×2-1000×2)×3%-120=-120元。
这个应交个税为负数,是不是2月份税务机关就要退税呢?不是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云浮融媒中心
来源:云浮税务
编辑:赖秀梅
值班主任:赵军鳗
值班总编:卢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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