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期权所得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005-3-28注释:第四条第(一)项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2024.11.22今日要点
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宛城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马顺利带队值班《行风热线》,听众关注的主要问题是:2022年度个税汇算、个体户税收优惠等。
今日关注
目前,202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工作已经开始,对于2022年12月份未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纳税人,可以重新填报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在一共有七项,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继续教育、大病医疗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费用。
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如有不一致,纳税人可根据每年公告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购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答:纳税人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用来扣除。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1号《公告》,即《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业务,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是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今日反馈
手机135*****169听众咨询:自己兄弟两人,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中,父母这项各扣除1000元,我是否可以享受扣除2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宛城区税务局回复: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月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手机183*****168宛城区李先生咨询:房产公司有几项税收,纳哪几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宛城区税务局回复:房地产公司涉及税费有:增值税及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如购有车辆,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以及每年按辆缴纳的车船税。还需代扣代缴公司发放给员工、股东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
有微友咨询:医保交重了能退吗?
国家税务总局宛城区税务局回复:为了解决社保费征收中发生的重复缴费问题,规范社保费退费管理,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南阳市税务、财政、人社、医保四部门专门就社保费退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如果缴费人重复缴费属于文件规定的退费范围,如缴费人既缴纳了居民医保、又缴纳了职工医保,缴费人应先行处理参保关系,确定参保险种,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办理退费。针对医保重复缴费问题,省医保部门也采取了相应技术措施避免重复缴费的发生。如确实发生重复缴费,可拨打12366热线或者咨询对应医保部门或者主管税务机关。
抖音“南阳行风热线”有网友咨询:针对单位不及时缴纳社保税务部门是否有管理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宛城区税务局回复:对于单位不及时缴纳社保,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是由人社部门相关机构对劳动纠纷进行仲裁,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二是确认双方合法劳动关系后,由人社部门核实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为其缴费;
三是由人社部门核查单位未及时缴费原因;
四是确定是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按规定向人社部门提出补缴申请,由人社部门核定其应补缴费款,开具补缴通知单,传递补缴计划;
五是用人单位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费款到税务机关进行缴费。
抖音“南阳行风热线”有网友咨询:我是个残疾人,开店有税收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宛城区税务局回复:感谢您的关注,残疾人开店从事相关经营一直以来就有税收上的政策优惠扶持: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但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仍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当然对没有达到起征点月10万营业也是免征增值税的,月营业额在10万以上3%征收率2023年减按1%实行。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抖音“南阳行风热线”有网友咨询:回乡创办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宛城区税务局回复:感谢您的关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促进乡村振兴鼓励回乡创业,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对技术人员回乡开办企业有相关税收优惠,具体要根据经营者的税务注册登记类型、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各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想了解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拨打12366热线咨询或者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抖音“南阳行风热线”有网友咨询:农产品电商有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宛城区税务局回复:农产品电商是一种农产品销售模式,与传统的线下经营模式在税收政策适用上没有大的区别,目前没有针对农产品电商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产品销售的纳税人而言,如果销售的是自产农产品收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明日预告
2月7日8:30-9:30南阳市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经理张旭带队值班《行风热线》,主要介绍电子烟管理及烟叶扶持政策等。
参加人员:
烟叶生产科 郭云栋
卷烟销售管理科 李卓
专卖监督管理科 孙重阳
欢迎在本文下方留言咨询,
明天节目中解答。
收听收看、参与方式
播出时间:每天上午8:30-9:30;
广播收听:fm104.2;
网络收听:云上南阳APP、蜻蜓FM、喜马拉雅FM搜索“南阳新闻广播”;
网络收看:云上南阳APP、听见广播APP、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南阳新闻广播”;抖音搜索“南阳行风热线”。
热线电话:0377-63011042、63021042、63031042
特别提醒:本文为我台节目原创,各网站及自媒体转载请注明出处:南阳新闻广播 。
编辑:郑 铮
监制:冯京蕊、顾世创
总监制:毕晓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005-3-28注释:第四条第(一)项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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