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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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8年2月1日,A公司与M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A公司向M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1095天,年利率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2021年8月,M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发现A公司已经2021年1月注销,未收到A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含增值税45万元,并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A公司注销证明。于是,M公司财务2021年8月确认A公司坏账345万元,并予以核销。
问:M公司进行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A公司资产损失345万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无风险?
【解析】乍一看,因A公司2021年业已注销,M公司已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345万元,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毛病。
但出于职业谨慎,笔者与M公司财务交流发现,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欠缺,从A公司2018年借款到2021年8月,M公司从未向A公司采取任何债权追偿措施。
虽2021年8月,M公司取得了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A公司注销证明,但因未向A公司追偿,形成的资产损失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一句话总结: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文/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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