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7 16:49 阅读:

如果建筑职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未开工前预收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应按照开票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年875号文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进度,即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而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计量;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款时,交易的完工进度、成本都未发生,无法可靠计量,不能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预交企业所得税。

其实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简单理解,企业所得税实行权责发生制,只有当期发生的收入和成本才能在当期确认,预收的工程款并不是当期实际发生的业务收入,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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