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更新时间: 2024.09.18 07:21 阅读:

2023年第114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企业所得税业务中的免税收入

一、免税收入概述

(一)概念

免税收入是指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些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最大区别在于:

1.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税制原理上就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免税收入是企业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照税制原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方面的考虑而允许其免予纳税。

3.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二、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为了鼓励企业购买国债,对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国债利息收人免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人,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人,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金额 x (适用年利率÷365) x 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国债,属于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政策依据。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该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1)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人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2)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人和免税收人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人。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事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人,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以上内容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依法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人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项规定的,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3.登记管理

(1)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2)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3)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4)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5)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4.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五)免税成本可以扣除

1.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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