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2024.11.20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一、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
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企业设立的以下分公司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
1、产品售后服务分公司。如企业在总机构地以外的地区设立的客服中心。
2、内部研发分公司。如企业为降低成本,在二线或三线城市设立的承担公司研发职能的分支机构。
3、仓储分公司。如企业为降低物流成本,在交通相对便利地区设立的仓储中心。
上述分支机构通常属于公司的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对外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也就不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因此,此类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合并至总机构,由总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设立的承担销售职能的分公司、承担生产职能的分公司,只要该类分支机构不是当年新设,且总机构上年度不是小型微利企业,该类分支机构就应57号公告的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如何备案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后,需要办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操作流程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模块添加该分支机构信息,添加成功后再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操作。操作时注意:
1、若之前没有备案,打开备案菜单后“已备案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总体信息”处则无任何信息(显示“未查询到您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记录”),此时只需点击【新增】,进入备案界面后,在“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增加过的分支机构信息会自行带出,自行填写补充后下一步提交即可。
2、若之前有做过相关备案,此次只需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打开备案菜单后“已备案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总体信息”处显示备案信息,选中原备案信息,点击【修改】,进入“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增加过的分支机构信息会自行带出,自行填写补充后下一步提交即可。
三、分支机构不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如何纳税
按57号公告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若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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