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07:03 阅读:

关于自己研发无形资产加计扣除的情形是否属于递延所得税确认范畴,疑惑者甚多,今天,川哥就来讲讲这个问题。

案例:2017年1月1日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共发生100万的开发费用,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即是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根据税法加计扣除的规定,未来可以扣除的金额为150万,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了,可是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传统的解析(1):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不属于企业合并的情况,在交易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税,对于这样的初始确认,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了。

解析(2):独特的理解逻辑

暂时性差异的核心思想在于——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会计的入账进行不同年份之间的调节,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换句更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前面相对少缴税、后面相对多缴税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前面相对多缴税、后面相对少缴税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本例题当中,会计上该怎么入账还是怎么入账,税法上只是单向的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加计扣除而已,并没有使得税负在不同年份之间调节变动一增一减,也没有一减一增,则没有形成暂时性差异

质疑(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殊情况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也符合解析(1)的准则规定,既不是企业合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准则规定就不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然而为什么却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呢?

川哥认为,这是因为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记入了其它综合收益,虽然没有记入损益,但是性质上相当于是记入了损益然后结转到未分配利润,只不过这里是直接记入其它综合收益而已,但是最终结果都进入了所有者权益和资产价值,异曲同工。

另外,再给大家补充一个会计视野论坛的镇坛之宝、瑞华技术部门老大——chenyiwei先生的观点:“ “既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影响会计利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确认的豁免条款仅适用于初始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按公允价值的调整已经属于后续计量,因此不能适用这一豁免条款。

川哥的独立思考(4):本质的理解

本质的理解是,企业的资产不能平白无故的增加,也不能平白无故的减少。如果资产增加了,就应该纳税,如果以后才纳税,那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资产减少了,就应该可以扣除,如果以后才扣除,那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同此道理。

也就是说,这体现了税务的理念,资产、负债不能无缘无故的增减,总得有个税务上的交代,对税务的交代与资产、负债的增减呈现反方向,实际上是起到了一个平滑的作用,使得资产增加得不那么多,也减少得不那么多。

对于这块的逻辑弯弯绕绕,各位也不必过于在意,世间的规律又岂有完美无缺的,各种物理学上的公理、定律,在这给地方适用,换一个时空也许就不适用了。宇宙尚且如此,人类自己制定的体系又岂会那么完美?那么通俗易懂?须知,人无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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