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2024.11.212019年开始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后,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使大多数人的个税负担降低,下面为大家简单梳理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的各类项目:
一、基本减除费用
每人每月固定扣除5000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二、专项扣除
1、基本养老保险,工资*8%,按照月工资8000为基数,扣除金额640元
2、基本医疗保险,工资*2%,按照月工资8000为基数,扣除金额160元
3、失业保险,工资*1%,按照月工资8000为基数,扣除金额80元
4、住房公积金,工资*6%-12%(依据具体缴存比例),按照月工资8000为基数,缴存比例6%,扣除金额480元
三、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每个小孩从3岁至学历教育结束期间,每月扣除1000元。
婴幼儿照护,0-3岁婴儿,每月扣除1000元。(2022年新增)
2、继续教育,分为境内接受学历教育和考取符合规定的职业证书两种情况,境内接受学历教育每月定额扣除400元,时间不超过48个月(4年);考取符合规定的职业证书年度一次性扣除3600元。
3、大病医疗,个人负担年度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限额80000元以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每月扣除1000元,时间不超过240个月(20年)。
5、住房租金,根据所在城市规模不同,每月可扣除800-1500元。
6、赡养老人,赡养超过60岁以上老人的,每月扣除2000元。
四、其他扣除项目
1、商业健康险,每月可扣除200元
2、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3、企业年金,不超过工资4%部分可税前扣除
4、对慈善、扶贫等事业的捐赠
5、个人养老金,缴费时每月可扣除1000元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还是比较丰富的,对于高收入人群,可以多了解税收政策,做好个税筹划。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2024.11.21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2024.11.2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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