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合适发票在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23 00:44 阅读: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暂估的情形,比如存货的货到票未到。一般的暂估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

但有时候在月底之前该批存货已经销售发出了,从会计上为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批存货的发出价格也是暂估,这样就形成了暂估成本。当然还有一些支付款项,有的在所得税预缴前无法取得发票。

那么类似于上述暂时没有取得发票的实际支出,在所得税预缴的时候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在国税函[200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从税法层面固定了预缴时按会计利润核算,汇算时按税法规定核算”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进一步对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时间进行了明确: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所以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所得税在预缴的时候可以按照会计利润的数据作为实际利润进行预缴,在后续汇算清缴时再进行补齐,而且在28号公告中实际还增加了一个告知60日补开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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