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离职补偿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10 10:42 阅读:

今天,老家同村的一位五户之外的亲戚突然联系我,说受大环境影响,他们公司经营无法持续下去了。但是老板还是很心善,又是相处很多年了,同意给他们这一批被裁掉的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他还说到,共事多年的人事经理因身体原因于去年10月份离职了,后面公司就没有再招人事经理,而是招了一名不到25岁的人事主管。可能是年轻气盛吧,平时办事说话的风格都是挺冲的。

这样问题就来了:当老板决定裁员后,就安排这位人事主管找我那亲戚面聊,先是说了公司目前经营是多么多么难,老板是有多么多么不容易,转了一大圈又一大圈后,最后直接说:这次决定,不管在公司呆了多少年,这次被裁的员工全部补偿二个月工资作为离职经济补偿(实际上这次被裁的员工都是五年以上),还说什么以后等公司恢复正常经营了,欢迎再回来工作等等。说完就拿出补偿协议,要求当场就签字。看来早就是有备而来。我那亲戚当时就蒙圈了,老板提出要裁员时都说得好好的,怎么突然之间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见我那亲戚还迟疑中,人事主管又说,早签字早领钱,还可以早去找新的工作。不签的话人事有的是办法,最后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等等。这不已经变成威胁了么。我那亲戚,年纪也快40岁了,人本来就老实本份,为人处事是宁肯自己吃亏也不愿别人吃亏。后来疆持在那里的时候,人事主管接到一个电话,说有紧急事要去处理,回头再找他签字,然后急匆匆走了。

这样,他就赶紧给我电话说这事。我听他说完后,就告诉他,不管这是老板的真实想法,还是这位人事主管味着良心做事,都是不对,甚至违返《劳动合同法》的。如果合同没有到期,员工又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要提前解除合同,就需要向员工支付离职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都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都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电话里,我也只能跟他说个大概。我也听得出来,他还是很有顾虑,一来担心不好找工作,二来担心老家小孩上学、家庭开支会有压力。如果这次被裁了,能按规定拿到补偿金,就算一时半会找不到工作,至少也能暂时有个缓冲过渡一下。不过,他听了我说的以后,心里稍微放心点了。只不过,接下来,不知那位年轻气盛的人事主管,会使出什么招来尽可能不付或是少付应付的补偿金?我也只能让他边走边看了。

如果公司强来,不给补偿金,

或故意刁难,甚至打压等,

各位网友大神,接下来我们要怎么样做呢?

希望帮我们支支招,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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