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所得税扣除

更新时间: 2024.11.21 07:00 阅读:

离职补偿金要申报个税吗? 可以税前扣除吗?超标准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实务中有可能具体叫法不一样,但是只要性质属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都可以归入其中,因为所谓的“其他补助费”就是一个“筐”,专门用来“装”税法规定中不能完全列举的补偿或补助费名称的。

对于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高于劳动法规规定标准的,有人认为该部分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出法律规定补偿的部分,无论是否超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均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属于擅自对税法规定进行扩大性解释,因为财税﹝2018﹞164号并无这样的明文规定,而且税法并无权利去判断经济事项是否合法。财税﹝2018﹞164号中专门有“其他补助费”,而《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其他补助费”的规定,可见税收规定并无限定的意思。

因此,离职补偿需要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不管是否实际纳税都需要进行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出台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条,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该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规定全文废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部分省市区有这方面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当地税务规定。例如,《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12条: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文虽然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是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基本上都参照执行。

从上述宁夏税务局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可以看出,两级税务机关都没有提及补偿金税前扣除的标准问题,重点提及和关注点在“实际发生(实际支出)”,因此只要属于合理的离职补偿金支出,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如果企业想通过离职补偿金达到转移利益从而避税的话,则超过合理范围的支出就不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也有权实施反避税措施。

综上所述,离职补偿金可以在实际支出后全额税前扣除,但是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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