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4 19:04 阅读:

2023年第174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政策规定。

一、核定征收范围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情形

以下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核定征收方式

1.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2.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3.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4.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三、核定征收方法

(一)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四、应纳税额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 x 应税所得率

或:

(2)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x 应税所得率

3.应税收入额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式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五、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国家标准所列的幅度确定。

2.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农、林、牧、渔业3~10%

(2)制造业5~15%

(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

(4)交通运输业7~15%

(5)建筑业8~20%

(6)饮食业8~25%

(7)娱乐业15~30%

(8)其他行业: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及子行业(不含禁止进行核定征收的行业)10~30%

六、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七、核定征收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应经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2.重新鉴定

(1)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2)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

(3)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预缴及汇算清缴

(1)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3)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4)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4.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

(1)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5)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5.发生变化的情况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注意的事项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注意以下几项规定:

(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不适用核定

1.政策规定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

1.政策规定

(1)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

(三)

1.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征管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印发)。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1.政策规定

(1)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或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等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方法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五)转让股权(股票)收入

1.政策规定

(1)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2)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六)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1.政策规定

(1)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3)依照上述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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