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增值税规定

更新时间: 2024.11.08 02:14 阅读:

以物易物是购销双方以实物资产进行交换,各自取得同等价值的货物的过程。按照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购销双方应视同销售行为,彼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

那么,也就是说,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购销双方不是以现金交易,而是以同等价值的应税销售行为进行的交易活动,进而实现应税销售行为购销的一种方式。

以物易物增值税规定(图1)

一、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行为,是应税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现实中,购货方因多种原因未能及时向销货方支付货款,销货方与购货方沟通,双方达成一致,以购货方的实物资产抵顶应支付给销货方的货款。

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货物时,则为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购货方需要给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据此计算该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并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行为,是购货行为,计算进项税额。实务中,销货方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服务,但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经常发生。应该说,以物易物这种特殊的购销活动,多数是销货方为收回货款而采取的措施之一,毕竟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企业是资金损失。

那么,对于收到购货方的实物资产等的销货方,应按照外购物料的方式进行结算和会计处理,比如,应向购货方索要抵顶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办理物料验收入库、财务进行外购材料的核算,增值税进项税的核算,以及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以物易物增值税规定(图2)

三、以物易物双方都应该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应税销售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销货方销售产品或服务,应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当销货方收到购货方的货物,视同销货方的购货行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采购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而购货方收到销货方的产品或服务,按购进业务进行业务和会计处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当购货方以实物资产抵顶应付货款时,则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销售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比如,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含税价格为113万元,其中增值税13万元。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执行13%的税率。因乙企业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偿还甲企业的货款,经双方协商同意,乙企业以同等价值的物料抵顶113万元欠款,并给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销货时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乙企业将抵顶货物发给甲企业时,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13万元。而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抵顶货款的货物,按采购物料的方式进行业务和会计处理,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13万元。

以物易物增值税规定(图3)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劳务、服务业、无形资产、不动产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总之,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以物易物的购销双方应按照销售货物和采购货物的业务和会计处理方式,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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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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